湘潭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湘潭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pg电子试玩免费
湘潭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湘潭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共八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户口登记管理机关、户口登记凭证材料、收费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章 分户、立户 共九条。对什么是“户”进行明确,对立家庭户,集体户的条件及必须提供的凭证材料进行明确,对家庭户分户的条件及必须提供的凭证材料进行明确。
第三章 出生登记 共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新生儿上户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对国内和国外及港澳台出生的新生儿上户应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明确。第二十条规定新生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其民族成份确认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新生儿登记上户的时间及逾期登记户口的解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生儿登记户口时与卫计部门的协作配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解决途径。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 死亡登记 共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时间及凭证材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死亡未及时注销户口,但公安机关核实并告知后仍未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注销。第二十八条规定死亡登记办结时间。
第五章 迁入登记 共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投靠为迁入条件。第三十条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2016】12号)规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为迁入条件,但迁往城镇地区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第三十一条 规定离婚回原籍的申报材料。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兵及上士以下士官的配偶可以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养未成年人的落户条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生活的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干部、职工调动及家属随迁的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六条规定随军家属的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及本市市辖区的落户条件及长株潭一体化落户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高校学生录取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高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等户口迁移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军人退伍、转业的户口迁移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户口迁移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出国注销户口,回国定居恢复户口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及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或外国人、无国籍人经批准在我国定居的落户条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必须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无私有房屋所有权和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登记为集体户口。第四十五条规定户口迁入我市的受理、审批机关。第四十六条规定简化户口迁入办事流程、强化户口异动信息及时与“三实”系统对接。
第六章 迁出及注销登记 共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省内户口迁移简化流程。第四十八条规定迁往省外的办理流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高校学生迁往省外的办理流程。第五十条 规定服兵役户口注销条件。第五十一条规定赴港澳台定居户口注销条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注销条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退出或放弃中国国籍户口注销条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户口迁出手续的时限。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信息,及时注销应销未销人员户口。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迁出户口,经告知仍未迁出的,迁入集体户。
第七章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共十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姓名变更的条件及受理机关。第五十八条规定姓名用字应符合规范及不予变更的情形。第五十九条规定姓名变更审批机关及办理时限。第六十条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变更的受理条件及凭证材料。第六十一条规定出生日期审批机关及办理时限。第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民族变更的审批机关。第六十三条 规定公民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记的更正办理条件。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的审批机关和办理时限。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性别登记错误或变性的变更、更正条件。第六十七条规定性别变更、更正登记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第六十八条规定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辅项信息变更、更正条件。
第八章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共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满周岁从未登记户口的人员户口登记条件。第七十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无户人员登记条件。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的无户人员登记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户口登记条件。第七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户口登记条件。第七十四条农村婚嫁人员户口注销后恢复条件。第七十五条规定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条件。第七十六条规定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条件。第七十七条规定补登、恢复户口人员超过16周岁的办理条件。第七十八条规定户口补登、恢复的审批机关和办理时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共六条。第七十九条至八十四条对户口证件、档案资料管理及户口信息转递、共享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章 附则 共十条。第八十五条至九十四条对户口本、身份证记载信息的有效性,对告知公民办理户口所需材料要求,疑难户口解决机制,人口统计分析以及办法的时效性进行了说明。